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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10 12:11:24
法律分析:離婚后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經濟情況發生變化,協議離婚約定的撫養費明顯超過了其負擔能力的,可以和對方協商降低撫養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撫養費的數額,應當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支付子女撫養費的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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