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6:13:37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的債務按一定的順序進行清算,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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