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8 05:39:34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秳趧臃ā返?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一、哪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如果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這些限制加班的規定。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遇到下列4種情形,勞動者不得拒絕單位的加班安排。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