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0 00:31:00
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通常有兩個:第一個是看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議。開庭時法官對于一方提供的借據,通常都會問另一方:這事兒你知道嗎?法官的意圖就是確認對方當時是否也有舉債的意思表示。第二個標準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比如一方擅自借錢做生意,然后用掙的錢用于雙方購房或者旅游了,那這就屬于共同債務。如果再具體些,那么以下幾種情況則屬于常見的共同債務。1、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買生活用品、裝修共同房產、支付一方醫療費等情況所負的債務。2、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子女或老人等義務所負的債務,如借錢供子女讀書或借錢給老人看病這類典型的情況。3、為一方或雙方、培訓所負的債務,如出國學習或在國內深造時所負的債務。4、夫妻共同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如借錢做生意賠本后產生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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