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8 18:21:05
可以隨時辭職,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拖欠工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第二款,員工按照三十八規定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十六條規定應該給員工經濟補償。一、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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