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8 19:55:54
法律分析:土地閑置費的收取標準如下:1、已經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閑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閑置費標準為:(1.1)經營性房地產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1.2%;(1.2)一般建設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8%;(1.3)工業和基礎設施用地為合同出讓金總額的0.4%;(1.4)各類用地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該宗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合同總額的20%。2、未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未辦理劃撥用地手續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按各地規定的標準征收,計征時間累計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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