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7 05:05:22
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主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將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責任主體稱為賠償義務人,即指因自己或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人身損害的損害事故其發生原因或為人的行為,或為自然事實。人的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作為行為即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積極加害行為或過錯行為;不作為行為,指依照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基于在先行為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人消極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前者為駕車肇事致人損害,后者如道路施工不設置警示標志和防護裝置,致行人墜入井坑或撞擊堆積物受傷。自然事實造成損害事故,包括動物致人損害和物件致人損害。前者如寵物傷人,后者如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懸掛物、擱置物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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