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7 04:40:36
案例:徐某到一家工廠打工,因其違反操作規程左臂被機器軋傷,經醫院診斷為左手毀損傷并進行了截肢術,工廠支付了徐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1.5萬元。事故發生后,經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一致意見。雙方訂立的《職工傷殘補助協議書》中約定:“徐某為工傷,工廠除已支付的醫療費外,再一次性給予徐某傷殘補助費、護理費和后續醫藥費總計4.5萬元,協議為一次性傷殘補助的終結協議,工廠今后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協議簽訂后不久,工廠按約備齊了補償款,但徐某隨之反悔,認為協議的賠償數額偏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上述協議。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徐某的訴訟請求。但按工傷標準計算的理賠額明顯要低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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