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7 03:30:16
勞動爭議案件,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或者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一、用人單位怎么舉證。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1、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用人單位應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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