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7 03:40:41
雖然企業的法人代表發生了變更,但企業應履行的義務并沒有變,因此,員工與企業原法人代表簽訂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應當繼續履行,否則就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章:“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在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是代表用人單位而不是代表其個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因此,只要用人單位的法人資格不變,無論法定代表人如何變更,都不影響用人單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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