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7 03:22:50
【和解協議的效力】和解的申請及和解協議的效力 經過12年的起草和審議,終于在2 0 0 6年8月2 7日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高票通過,并自2 0 0 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破產法的出臺表明我國的市場經濟已經進入到新階段,必將對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起到巨大推動作用。下面結合筆者的工作經驗就該法確立三項重要制度之一的和解制度簡要的介紹和評述如下:和解制度是為了克服和避免破產清算制度的弊端而創設的一項程序制度。它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為避免受破產宣告或者破產分配,通過人民法院組織,經與債權人會議磋商談判,達成相互間的諒解、協商一攬子解決債務危機以圖復蘇的制度。設立和解制度的目的在于:第一,避免對債務人適用破產清算程序。第二,避免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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