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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3 15:25:25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規定中可以明確的看出,用人單位有權與醫療期滿但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在程序上應當提前30日通知或發給一個月的代通金。同時,該條規定也隱含了這樣一個意思:就是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第一天應當到單位報到上班,因為只有這樣單位才能知道勞動者能否從事原工作、以決定是否對其調整崗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醫療期滿后的第一天務必到單位報到;否則,單位可以將此視為曠工,從而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這樣的情況下,勞動者將無法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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