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1-02 22:44:02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為。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301條。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惡性結果發生。聚眾淫亂罪屬于一種無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同意的犯罪,這種行為在性開放的西方國家比較常見。參與者必須是自愿的。其中,聚眾淫亂罪規定在現行刑法第301條。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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