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21 23:25:10
1、認定標準;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除第7點列的企業外),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2)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除第7點列明的企業外),年應稅銷售在180萬元(含180萬元)以上的。3)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年應稅銷售在30—100萬元的小規模工業企業。4)以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除第7點列明的企業外),年應稅銷售超過100萬無元;(本條所稱為主是指該項行為的銷售額占各項應征增值行為的銷售額合計的比量在50%以上)。5)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6)年應稅銷售在180萬元以下,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并從事鹽業批發的小規模商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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