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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3 11:59:02
律師分析。行駛證和交強險保單。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痉梢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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