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3 11:52:07
停職留薪由兩種情況,一是員工受工傷,被判定是1-4級工傷的,退出工作崗位,每月發傷殘津貼和護理費。二是公務員在違紀調查期間,停止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接受調查,照發工資,但是判決生效或者處罰生效,將被開除,結束停職留薪期。工傷停工留薪不超過幾個月。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2、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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