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3 10:26:13
一、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分為兩種。(1)視為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后,被請求機關如果出現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行政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這兩種情況時,請求人可以在遞交賠償申請書后的期間(二個月)屆滿后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以上兩種情況推定請求人清楚相關的訴訟時效。(2)未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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