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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3 11:06:13
法律分析: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從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有向法院提交答辯狀的權利。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復印件一并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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