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3 10:27:24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區別于民法上的訴訟時效,現簡述如下:第一、一般起訴期限:六個月,期限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第二、特殊期限:1、不服行政復議決定起訴的期限: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2、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3、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4、對不作為提起訴訟的,應當在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方面,無效行政行為不受期限限制。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從法定60日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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