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3 10:33:12
三個月,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本法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一、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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