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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4 16:52:3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算清繳辦理流程: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匯算清繳辦理時間:“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不辦理匯算清繳情況:“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匯算清繳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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