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0 00:42:24
(一)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于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使它方當事人受有損失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情形。如患者為了就診進入醫院但還沒有掛號時受到院方過失傷害,常見的有:急診找不到醫護人員、掛號室拒收大額現鈔、導醫錯誤、醫院路滑或不平使患者受到傷害等情形,就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因為此時醫患雙方的當事人是為締約契約而接觸磋商,已由一般普通關系進入特殊聯系關系,相互之間建立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雖非以給付義務為內容,但依誠信原則,仍產生了協力、通知、照顧、保護、忠實等附隨義務。(二)違約責任。指當事人雙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醫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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