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11:16:32
1、《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條件。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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