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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11:33:35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0日加上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7天所以就是37天?!颈疚年P聯的相關法律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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