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13:43:52
從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看,對借款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應依據維護金融秩序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及公平原則等原則處理。根據以上原則,企業之間借貸關系被確認無效后,對涉及的借貸本金、利息及損失可作如下處理。對借貸本金的處理: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必須全額返還給出借方,而不適用損害賠償予以替代。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在實踐中,對無效借款合同項下的利息的處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聯營糾紛解答》的規定,即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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