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20:10:5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明確規章:“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章,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事故責任分類(3類),(1)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2)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1)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3)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2)未按規章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職工未經考試合格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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