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13:43:57
律師分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企業在以下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職工主動辭職的;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3、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痉梢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