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13:23:58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通過下列證據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打卡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對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盡量保存證據。一、拖欠工資不給,怎么追討。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對于違反勞動法規定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辦法進行維權。(一)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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