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12:52:41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所以,結論很清楚,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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