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12:56:54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由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等處罰形式并列,沒有規定公民在行政拘留期間應該如何救濟權利。因為公安機關單方面作出的拘留決定不一定正確,可能存在重大的錯誤,即使沒有錯誤,相對人也有權要求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現行法律對這些問題的規定并不明確,導致了救濟途徑被堵塞。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只能等行政拘留結束以后,即恢復人身自由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相關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