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3 01:05:29
緩刑是指對一定刑期以下剝奪自由的刑罰有條件地暫緩執行。我國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個月。有期徒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如果沒有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消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在司法實踐中,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能否給予開除等行政處分問題上認識不一。如某公司出納程某因犯貪污罪被法院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所以,某公司對程某的處分是正確的。故某公司對程某的處分是不妥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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