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23:51:25
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有:結婚的一方被對方或者第三人脅迫違背自身意愿締結婚姻的。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在結婚登記前隱瞞了對方,結婚后對方發現這一事實要求撤銷的。法律依據?!睹穹ǖ洹返谝磺Я阄迨龡l。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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