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1 18:06:16
賭博罪與一般賭博違法行為的主要區別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常業的行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別賭博犯罪與賭博違法行為。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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