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1 16:35:39
一、如果納稅人銷售的項目部分免征增值稅按照增值稅條例規定,為生產免稅貨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將這部分進項稅轉出計入成本。但是在購進項目部分用于應稅項目部分用于免稅項目的情況下,對于免稅項目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普遍認為比較科學I約方法是采用銷售額比例法,即用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分攤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會計分錄如下:借:主營業務成本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銷售免稅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有人認為,免稅項目在會計處理時,不產生應交稅費的貸項。但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附加值進行征稅。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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