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1 17:00:36
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不違法,只需按照勞動者2008.1.1后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但是如果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那么單位應當續延(不是續簽)原勞動合同至該情形消失時為止(也就是變更原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然后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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