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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01:45:47
最長是不超過三十七天。拒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的,一般是15天發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一、拘留的執行的內容是什么。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岀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摁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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