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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01:47:46
自書遺囑中注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制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由立遺囑人在遺囑結尾使用公歷注明年、月、日。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注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后的標準。自書遺囑中注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制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遺囑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寫日,遺囑不能生效。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過日期,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于日期的涂寫、更改,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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