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1 19:55:43
賭博組織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賭博罪的賭資金額的認定如下: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聚眾賭博”。(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2、代理賭博網算開賭場: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3、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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