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18:45:33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責任認定及處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通過調查、收集、運用證據來實現。所謂證據就是指能證明事故事實的一切客觀真實的材料。交通事故中的證據分為以下七種。(1)物證。物證是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它是以客觀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來起證明作用的。如交通事故中的當事車輛,在車輛上的撞擊痕跡,道路上的制動拖印以及劃痕等,都是物證。(2)書證。書證是指能夠證明交通事故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的。如駕駛員的駕駛證、提貨單、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有關信件等都屬于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是指證人親眼目睹交通事故發生的情況,就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向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最常用的,也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查看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