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12 17:07:44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在司法實踐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是指下列情形。(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二)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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