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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00:15:32
2000年7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產品質量法》第50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上是我對你的問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判幾年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到你??梢?,根據該條規定,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要承擔以下責任。(1)停止生產、銷售。(2)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3)并處貨值金額50%--3倍的罰款。比如,一當事人被查獲從網上購進假冒偽劣衛生巾,貨值2萬余元,結果被罰款6萬。(4)沒收違法所得,指沒收因違法所得的收益,即營業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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