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19:14:58
(1)被扶養人須是侵權行為的非直接受害人。構成被扶養人的侵權行為,必須造成受害人生命權或勞動能力喪失的后果。在侵權行為的法律關系中,被扶養人是其中的一個主體,但必須不是直接受害人,而是直接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既可能是單數,也可能是復數,均須為獨立于加害人與直接受害人以外,但又存在法定聯系的人。(2)被扶養人須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殘前扶養的人。被扶養人與直接受害人之間,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有法定的聯系。這種法定聯系,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扶養人的法定扶養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與被扶養人之間,具有法定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是該法律關系的主體,這種法律關系,就是親權或親屬權,以及其派生的扶養請求權。(3)被扶養人須是因侵權行為而致其法定扶養權利喪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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