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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19:34:40
法律分析:不同形式的遺囑,有效條件不同。(一)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筆瀉,自簽名,然后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二)代書遺囑有效的條件: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 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三)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四)頭遺囑必須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作出的,應當有兩個以現證人在場見證。穩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五)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親書瀉遺囑,簽名章,并注明年月日,經公證機關辦理。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3、泣遺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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