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17:28:29
法律分析:如果房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婚后拆遷安置的房產仍然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安置房或補償款雖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但其實是個人房屋產權的權利轉換形式。該安置房或補償款的獲得是以個人房產的拆遷為前提,以對被拆遷房享有所有權為基礎。但是目前在對公民私有房屋拆遷時,拆遷部門會對被拆遷房給予現金形式或房產形式進行補償,但補償的房產的可能會超出原房屋面積,如果超出面積是對原住房的等值補償,則該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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