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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00:44:46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三條規定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要求。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時需提交書面材料給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時,應在三日內提請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四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時,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并可要求復議或復核。逮捕后需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單位,并在同期內進行訊問。如發現不當采取強制措施,應及時撤銷或變更。法律分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缎淌略V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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