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7 00:41:07
《民法典》規定,起訴撫養費的主體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已達成協議或法院判決確定撫養費的,變更需由子女起訴;未協商或未通過法院確定的,父母一方可起訴。離婚后,撫養費由一方負擔,雙方可協商或法院判決。子女有權在必要時向父母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法律分析;起訴撫養費的主體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在父母雙方已經對撫養費問題達成了協議,或已經由法院判決確定撫養費支付標準的情況下,要求變更撫養費數目的,則應以子女為原告當事人,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一方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撫養費問題未經父母雙方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及未經法院通過訴訟確定的,則也應以父母一方為原告當事人。依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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