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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8 19:13:05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因此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解決,如果還解決不了的,可采取司法解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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