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8 19:10:10
起訴離婚分割財產先要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如無約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6)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7)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8)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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