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9 01:01:06
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規定,具體如下: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由雙方約定經濟補償。2、雙方未約定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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