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
時長:00:00更新時間:2023-10-06 09:41:24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者因為職業病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同意的爭議,是履行勞動合同的爭議,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但按《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職業病職工調整崗位,用人單位僅限于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崗位的職工。仲裁委是否支持要看是否屬于法定應當調整工作崗位的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查看詳情